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石家莊市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已經二○○四年三月一日市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石家莊市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技術防范管理,保護公私財產和公民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和使用,網絡報警服務的運營,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技術防范(以下簡稱技防),是指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以下簡稱技防系統)和現代科學技術手段,預防、發現、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治安事故,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本辦法所稱技防產品,是指用于技術防范活動,具有入侵探測、防盜報警、出入口檢查、安全檢查等功能的專用設施、設備。本辦法所稱技防系統,是指綜合運用技防產品及其他相關產品組成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本辦法所稱網絡報警服務,是指從事網絡報警服務系統的安裝和使用,進行警情探測,運營商接到客戶設施報警時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公安機關是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技術防范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技防管理機構)負責本市技防管理的具體工作。規劃、建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技防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安裝技防產品和技防系統,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條下列場所和部位應當安裝符合技防標準的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一)武器、彈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學品、管制藥品、致病毒菌的集中存放場所;(二)國家重點科研機構,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三)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四)金庫,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場所,票據、貨幣押運車輛,典當、金融機構的營業和金融信息的運行、儲存場所;(五)黨政機關、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信、郵政及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單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場所;(六)長途汽車站、二級站以上的火車站的重要部位或場所;新建城市住宅小區的重要部位或場所,應當將技防系統的建設納入建筑工程的規劃。技防系統應當與建筑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國家對特殊場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大型商場、超市,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商住樓、醫療機構、已建、改建住宅小區、大型文化娛樂場所的重要部位和機動車輛,鼓勵和提倡安裝技防產品和技防系統。 第八條市公安機關應當規劃、指導建立以報警中心為主的多級報警網絡。 第九條技防系統的立項、招標、方案論證、設計、施工、驗收和維修,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共安全標準和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安裝技防系統,建設單位、技防企業進行技防系統設計方案論證和技防系統竣工驗收時,應通知技防管理機構參加。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統,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在本市從事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和報警服務的單位,應當持省級公安或建設部門頒發的證照,到技防管理機構登記驗證。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安裝技防系統,應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技防企業。安裝技防系統和報警服務系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技防產品。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安裝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的單位和個人指定技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和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單位。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技防企業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格控制知密人員范圍,加強對知密人員的登記、教育和管理工作,制定安全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涉密圖紙和資料。 第十五條對依照本辦法規定安裝的技防系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盜竊、毀壞技防系統的設備、設施;(二)擅自刪除、修改技防系統的運行程序和記錄;(三)擅自改變技防系統的用途和范圍;(四)泄露技防系統的秘密;(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統的記錄資料;(六)干擾、妨礙技防系統的正常使用;(七)利用技防產品或技防系統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監督制度。市公安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市公安機關實施技防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對象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條市公安機關應建立舉報處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向市技防管理機構舉報,市技防管理機構接到舉報后應及時做出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八條市公安機關可以委托市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協會開展以下活動:(一)協調安全技術防范領域的研發活動;(二)開展行業技術交流與推廣;(三)收集、整理和發布技防行業信息;(四)舉辦與技防產品相關的各種展銷會;(五)依法對安全技術防范行業的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六)依法參加安全技術防范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診斷工作;(七)登記在本市銷售的已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的技防產品。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安裝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的,由市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技防系統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市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選擇無資質的技防企業或技防企業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防產品的,由市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由市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指定技防產品品牌、銷售單位和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單位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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